時間: 2012-05-07 21:51
來源: 未知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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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端增加了大量輸變電投資,在電力設備上也吃不消"下午在科新電力設備公司會議室,產品部經理趙先生說道.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電力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已歷時16年。當前《電力法》規定的供電專營,使本可用380伏電壓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電裝置,被迫要求原地升壓至10千伏以上入網計價,再降回380伏按銷售價格結算。
這無端增加了大量輸變電投資。趙先生說,按此規定,光伏發電并網難就不足為怪。因此,越來越多的屋頂光伏項目陷入困境,光電應用也不能在未來形成氣候。
光伏發電并網難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則是電網企業的逐利沖動。
目前電網企業的收入仍然全部來自發電環節與終端銷售環節之間的價差。光伏發電自發自用一度電,則直接導致電網企業減少一度電的價差收入。趙先生分析說,電網企業因此不愿接受千家萬戶自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量。
但歐洲各國做法則與中國相反:電力公司以高于常規電價的價格收購光伏電量,政府對于超出常規電價的部分給以補償,補償金則通過綠色電力附加分攤到電網的銷售電價中去。
正是通過這些政策,國外光伏應用市場得到了迅速擴展。趙先生呼吁盡快修改《電力法》,以符合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等快速擴展的需求。
應鼓勵就地供電
趙先生特別強調,《電力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應該重新修訂。
《電力法》第二十一條為: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趙先生認為,光伏發電具有分布廣、規模小等特點,項目雖然接入電網,但發電量小、宜就地利用。此類項目組成的終端用戶配電網、微電網及分布式電網中,項目發電量可以不再由電網統一調度,但須統一監測。
《電力法》第二十五條則為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對此,趙先生認為,國家應鼓勵具有合法資格的投資者投資分布式發電,提供發供用一體化服務。分布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就地使用為主,余量并入電網。
當然,需要制定規范,簡化過程,降低費用,同時強化接入設備的質量標準,特別是逆變器,以保證電網質量。趙先生表示,此基礎上統一歸口,做到只要符合安裝小型電站要求就可備案安裝。同時,還應該確定小型光伏發電系統關于富余電力購買問題的方案。
"革命"尚未成功,電力設備廠商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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